《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24)新旧对比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24)于2024-11-28发布,2025-06-01实施,代替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与GB12358-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10个术语和定义:传感器、检测范围、稳定性、响应时间、监视状态、报警状态、故障状态、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见2006年版的3.1、3.8、3.13、3.14、3.15、3.16、3.17、3.20、3.21、3.22);
b) 更改了12个术语和定义:检测器、指示器、报警器、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误差、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重复性、零气体、标准气体(见3.2、3.3、3.4、3.5、3.6、3.7、3.17、3.18、3.29、3.20、3.25、3.26,2006年版的3.2、3.4、3.5、3.6、3.7、3.9、3.10、3.11、3.12、3.18、3.19);
c) 增加了23个术语和定义:便携式仪器、固定式仪器、泵吸式仪器、扩散式仪器、接触式仪器、非接触式仪器、测量上限、最小响应值、显示分辨力、仪器漂移、示值响应时间、报警响应时间、最大采气距离、有效探测距离、调整、校准、积分浓度、爆炸下限、体积分数、职业接触限值、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见3.8、3.9、3.10、3.11、3.12、3.13、3.14、3.15、3.16、3.19、3.21、3.22、3.23、3.24、3.27、3.28、3.30、3.31、3.32、3.33、3.34、3.35、3.36);
d) 更改了分类要求(见第4章,2006年版);
e) 更改了仪器外观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1,6.2,2006年版的5.2、6.1.5);
f) 增加了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和非接触式仪器的一般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1、5.2.1.2、5.2.1.3、5.2.1.4、6.3.1.1、6.3.1.2、6.3.1.3、6.3.1.4、6.3.1.5、6.3.1.6、6.3.1.7);
g) 增加了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报警仪的声、光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6、6.2.2);
h) 增加了泵吸式仪器最大采气距离和流量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10、6.3.1.8);
i) 更改了方位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3、6.3.3,2006年版的5.3.6、6.7);
j) 更改了响应时间的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4、6.3.4,2006年版的5.3.8、6.9);
k) 更改了高速气流的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5、6.3.5,2006年版的5.3.10、6.11)
l) 删除了全量程指示偏差要求和试验要求(见2006年版的5.3.9和6.10);
m) 更改了绝缘耐压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7、6.3.7、6.3.8,2006年版的5.3.12、6.13、6.14);
n) 更改了高低温试验要求和试验条件(见5.2.8、6.3.9,2006年版的5.3.16、6.18、6.19);
o) 更改了恒定湿热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条件(见5.2.9、6.3.10,2006年版的5.3.17、6.20);
p) 更改了辐射电磁场试验、静电放电试验、电瞬变脉冲试验(见6.3.11,2006年版的5.3.13,5.3.14、5.3.15);
q) 增加了浪涌(冲击)抗扰度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0、6.3.11.4、6.3.11.5);
r) 更改了振动跌落试验中振动试验的加速度试验条件、跌落试验的跌落高度试验条件(见6.3.12.1表10,2006年版的5.3.18);
s) 增加了蒸汽干扰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2、6.3.14);
t) 删除了干扰气体的影响说明(见2006年版的5.3.19);
u) 增加了无线通信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3、6.4);
v) 增加了功能安全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4、6.5);
w) 更改了产品标志要求中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内容和执行标准要求(见9.1,2006年版的7.1);
x) 更改了检验规则要求(见第7章,2006年版的第8章);
y) 增加了产品说明书中使用条件限制说明的内容(见第10章);
z) 增加了仪器使用要求,包括仪器的选型、调整、校准与定期检验要求(见第11章)。
作为广大的使用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分类
新标准
旧标准
a) 按功能分为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
b) 按检测对象分为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
c) 按使用方式分为便携式、固定式。
d) 按采样方式分为扩散式、泵吸式。
e) 按工作方式分为连续工作式、单次工作式。
f) 按检测方式分为接触式、非接触式。
g) 按探测部件数量分为单一式、复合式、阵列式。
h) 按使用环境分为室内型、室外型。
a)按检测对象分类: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
b)按检测原理分类:可燃气体检测仪(催化燃烧型、半导体型、热导型、红外线吸收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电化学型、半导体型、光电离子(PID))、氧气检测报警仪(有电化学型等)。
c)按使用方式分类:便携式、固定式。
d)按使用场所分类:非防爆型、防爆型。
e)按功能分类: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
f)按采样方式分类:扩散式、泵吸式。
g)按供电方式分类:干电池、充电电池、电网供电。
h)按工作方式分类:连续工作式、单次工作式。
2、增加了泵吸报警器的要求:
5.2.1.10 泵吸式仪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仪器标注的最大采气距离和流量条件下,通过采气管采气时间不大于30s;
b) 具备气路故障报警功能。
3、增加了无线通信要求:
无线通信功能的仪器符合以下要求。
a) 仪器的无线通信应符合公用网、企业专网、短距离互联网络的协议标准和网络安全标准要求;
应支持确定性传输和时间同步。
b) 在正常环境条件且无线网络稳定可靠的情况下应连续运行21d,并保持无线通信正常。
c) 仪器指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无线通信工作状态指示和故障指示。
2) 正常通信条件下无线通信工作状态指示点亮,通信故障条件下故障状态指示点亮。
3) 仪器发生通信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运行和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的声或光故障信
号,故障信号保持到无线通信模块被复位或故障被消除。
d) 仪器用于爆炸性环境时,应符合GB/T3836.1电磁辐射源功率和能量安全限值的要求。
4、增加了功能安全要求:
5.4.1 固定式仪器应至少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a) 具备输出信号的开路、短路等故障提醒功能。
b) 具备探测部件的开路、短路等诊断功能。当出现影响仪器正常工作的情况时,进行明显的故障指示。
c) 具备指示灯、按键、显示屏等故障时不影响正常气体浓度信号输出的功能。
d) 具有正常、故障、预热、报警等状态的不同信号输出。
e) 具备报警、故障等日志存储及导出功能。
5.4.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和储存设施使用的固定式仪器,经过安全完整等级(SIL)评估后确定有SIL要求时,应符合GB/T20438.1、GB/T20438.2和GB/T20438.3的功能安全要求。
5、增加了定期检验要求:
11.4.2 定期检验周期应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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